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号),明确规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层级和消防类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下培训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区)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组织师资培训、教学教研、培训课程和培训标准开发等活动,组织实施培训学校办学能力与诚信评估”。按照上述规定的属地审批管理权限,总队同步将消防类培训学校相关管理权限下放至其余的省辖市及航空港区消防救援支队。
附:
《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豫人社规〔2024〕1号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