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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时间: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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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监管的概念

  (一)定义

  信用监管是信用监管机构依据相关信用法规和信用市场发展状况,对信用市场参与人行为、信用产品和信用关系运行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用监管的主体有政府相关部门、民间专业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督组织。政府监管部门有发改委、市场监管、中央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含原银保监、金融等)、证监会等。民间专业监督机构有信用行业协会等。

  (二)目的

  信用监管的主体不同,信用监管的职能、权限、手段、领域和范围也不同,但其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却具有一致性。信用监管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防范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信用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首要风险,与信用活动相伴相生。信用风险具有突发性、传导性、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必须严加防范和努力化解。防范信用风险,是信用监管的一切政策和手段的出发点和归宿。

  2、规范信用行为

  所有的信用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信用行为种类繁多。而有些市场主体出于利己的目的,往往会采取机会主义的手段,甚至恶意破坏信用关系,逃避信用责任,从而损害正常的信用秩序。信用监管机构通过信用监督、稽查和执法来控制、惩治各种失信主体,减少和消除各种失信行为。只有将信用行为纳入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规范运作,才能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确保良好、健康的信用秩序。

  3、健全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有一个由无到有、由初级到高级、不断完善的过程。信用监管机构将成熟的、被普遍接受的信用观念、信用关系、信用行为和信用产品等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形成稳定的制度安排,借以调整信用关系,改善信用环境,这既是信用监管的手段,也是信用监管的目的。

  4、促进信用发展

  信用体系越完善、信用工具越丰富、信用关系越发达,社会交易成本就越低,经济发展就会更加健康和迅速。因此,促进信用发展便成为信用监管应有之义。信用监管为信用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法律环境、信用行为规则、信用文化理念和信用创新机制,确保信用规范有序发展;而信用发展又要求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改善监管手段,创新监管体制。信用监管与信用发展相辅相成。

  (三)内容

  信用监管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其内容纷繁复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征信数据环境

  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数据库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因此,首先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功能完善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由信用管理公司自己建立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信用管理协会建立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多元化数据库。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开放、使用、披露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统计等部门掌握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可以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制作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

  2、订立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

  信用管理从业人员本身是管理和经营信用的,因此只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才能规范执业。关于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既有由信用管理公司订立的,也有由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规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遵守合理的程序;公正揭示信用信息:公正、快速完成资料查证;辅导消费者,促使其了解在公平信用保护法下应享有的权利;制定适当程序,处理消费者争议等等。

  3、构建信用监管法规体系

  信用监管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等。信用监管法规的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上。因此,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同时又保证了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从而实现在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与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

  4、监管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服务机构就其性质来说,与一般工商企业并无差异,但就其经营的业务和产品来说,有其特殊性。因此,对其监管,既要按照工商企业标准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合理的管理体制、照章纳税等;也要根据其具体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工商企业的监管。在征信国家中,信用监管的法规比较完善,政府的作用有限,主要是保障在法律规范下征信数据的开放、使用和传播,同时,政府的一些部门又是信用服务企业监管相关法案的提案人、法案的解释人和法律执行的监督人。在非征信国家,信用监管的法规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建立信用监管的法规,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强制性地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开放被其控制的征信数据、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通过行政手段和相关法律手段控制失信行为。

  5、建立和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

  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信用联盟等民间机构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主要功能是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替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从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协调本行业与政府的关系,为本行业争取利益;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考试和颁发,出版信用管理的专业书籍、杂志;募集资金或成立专项研究基金,资助信用管理课题。

  6、实施信用管理教育

  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全社会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二是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培育大批信用从业的专门人才;三是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在职培训。

  二、信用监管的发展沿革

  总体来看,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顺应商事制度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的监管创新。

  我国信用监管机制的提出和演进主要循着以下两条主线:一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而进行的制度集成创新,二是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不断深化而产生的监管方式创新。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是重要的社会治理变革实践,这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互为支撑的关系,其交集的部分就是信用监管。

  信用监管机制的提出和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提出和探索阶段(2014-2017年)。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布实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纲要》提出从征信体系、社会信用内容、诚信文化、信用市场等6个方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作为重要任务;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2015年,针对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新形势,围绕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并在后来的“放管服”改革中不断深化。2015年6月,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中提出,将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信用监管应用到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当中去。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入到信用监管之中,并加以规范,这标志着信用监管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二是深化和完善阶段(2018-2019年)。2018年以后,国家关于信用监管的提法有所变化,从“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改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在新型监管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更加精准的定位。这个调整具有重要的导向性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法治永远是市场监管的依据和核心,信用监管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只能是重要的基础和支撑。2018年6月,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监管的建设目标: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计划在5年内,要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信用监管”,要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文件是继《规划纲要》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它标志着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重要的制度集成创新成果——信用监管机制顶层设计的完成。2020年,交通运输部、国家体育总局等部委,山西、江苏、江西、河南、青海、上海、黑龙江、山东等省(市)出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顶层文件,山东、海南等省份还专门出台了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为进一步完善包括信用监管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三是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2020年至今)。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对完善事前阶段的信用监管制度作出进一步部署。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该指导意见按照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的逻辑顺序,分别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等全流程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个文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带有重要转折意义的文件,标志着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到了法治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并为下一步信用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综上所述,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并行的两条线,但都对信用监管的探索和完善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信用监管正是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

  三、信用监管的相关措施

  (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1、意义和依据。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促进跨领域、跨部门业务协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数字河南的重要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中,第三部分,专门提出要“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2、内容和措施。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中涉及消防安全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包含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二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中的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惩戒措施10中,将“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黑名单”,作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内容,惩戒对象为在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实施主体为消防相关主管部门。

  3、基本原则。

  (1)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达到“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各级行政机关作为“双公示”信息源头,全面贯彻执行(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要求,避免错项、漏项,按该标准采集、保存、报送信息,从源头形成高质量的“双公示”信息。

  (2)坚持“应归尽归、应示尽示”原则,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作为“双公示”信息归集的依据,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对事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和动态更新。

  (3)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达到归集的数据“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4)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原则,全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工作,确保“双公示”信息多渠道公开、多平台共享。达到“拓展应用,联合奖惩”的效果。

  (二)联合惩戒

  1、定义。

  由一个部门将行政相对人列入某个名单,另一个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根据自身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对该行政相对人实施奖励或惩戒。

  2、特点。

  (1)联合奖惩过程必须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部门参与,即先由一个部门列出名单,其他不同的部门在行政业务中对该名单内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奖惩。

  (2)联合奖惩是在行政部门行使业务职能中触发的,而非单独执行。

  (三)信用信息修复

  1、失信信息。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2、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在这里信用修复特指取消主体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对消防行政处罚信息而言,公示期满后,单位可通过在“信用中国”“信用河南”网站上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下载填写上传相关信用修复材料进行修复。

  由于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据了解,目前部分地市高频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城管、消防等部门做出的处罚中,对于此类企业,各单位要坚持“谁作出处罚,谁引导修复”的原则,及时敦促指导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信用修复,不能一报了之,既要严格执法,也要热情服务,要以高质量服务营造优质消防营商环境。

  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改委)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终身实施市场禁入;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3、《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国家消防救援局)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二)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六)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十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4、《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公示期认定标准的通知》(国家消防救援局)

  一、对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包括: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业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以上罚款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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