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豫消函〔2024〕140号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加强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航空港区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化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运用,进一步加大惩戒警示力度,提升消防执法监管质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加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厅文〔2020〕17号)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律法规意识的重要举措。各级消防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消防执法重要环节和执法规范化重要内容去抓,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格对照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名录(附件),逐一认定和推送相关信息,集中公布曝光,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依法归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要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当地发改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适用于本地区失信惩戒措施的补充清单,适度扩大实施联合惩戒的政策支持范围。要主动与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对接,获取“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账号。对符合严重失信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案例信息模板,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归集至当地“平台”和“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供支持。
三、强化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要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一是实施市场禁入或纳入黑名单。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规定,对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终身实施市场禁入;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中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依规纳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或吊销资格。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要上报总队注销其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执业印章或公告作废。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提请当地政府限制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函告政府资金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协调银保监、证监、金融等部门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任职限制,已经任职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将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况通报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名录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2月17日
附 件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名录
(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二)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四)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六)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十七)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