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规范全省“双随机、一公开” 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全面优化消防执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消防救援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按照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消防救援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一公开”是指消防救援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前公开抽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等计划,检查后及时公示检查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复查,申请恢复使用、经营的检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核查以及转办交办核查等。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可以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消防监管质效,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为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及更新
第六条 总队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频次等内容。
各支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总队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补充完善。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组成,按照场所性质和规模可划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和其他单位等。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
第九条 按照分级导入、定期更新、逐级维护的原则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维护管理。
总队将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与省市场监管局系统对接,导入全省市场主体(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信息。支队、大队分级对接属地教育、民政、卫健、住建、文旅等部门,获取有关单位信息。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本级检查对象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完善、修订单位信息。
第十条 支队、大队每年3月底前集中更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每季度最后一周集中更新从其他部门获取的非市场主体信息。
通过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行业部门、乡镇(街道)移交等其他形式发现应入库而未入库单位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将其信息录入检查对象库,实现动态更新。
动态更新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在录入检查对象库后3日内书面报消防救援部门行政负责人,经行政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书面告知单位,7日内无异议的将单位监管类别调整为“重点单位”。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岗位人员组成。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每年对名录库人员信息进行更新,根据执法检查人员离任、退休、转岗等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库,并按要求录入新入库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规范“两库”信息管理,严禁随意冻结、注销,确需冻结、注销的应由本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备注原因,于每月月底前报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检查对象库中的单位经核实确已注销市场主体资格或其他法定主体资格的应当予以注销。单位仅有注册信息无实际经营场所或者未实际经营等无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形的,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可予以冻结。
任一自然月内执法检查人员因公差、休假等原因临时性离岗超过10日以上的,可予以冻结;返回岗位后3日内,应当予以解冻。
第三章 抽查实施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实施方式为: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支队、大队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以和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的,原则上一并实施;无法合并实施的,可以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监督抽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需要组织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部署。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拟定的检查计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消防救援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要做到信息公开公示,公开渠道为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监督抽查前,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月度抽查任务生成后应当及时公开,提示引导单位主动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整改,并告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监督抽查结束后,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支队、大队根据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单位数量和执法检查人员数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日常监督抽查基础工作量。
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抽查重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重点单位年度抽查数量。
第十七条 支队、大队应当于每年12月25日前测算确定本级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单位基础量,并于12月31日前报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每月25日前确定下个月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单位数量,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设置监督检查抽查任务,并于抽取当日向社会公示被检查单位名单和主要检查事项。
第十八条 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方案确定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为特定场所或检查事项,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类别;抽查比例按照检查对象库中有关单位数量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支队、大队应当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3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检查对象库公示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公布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实施时间,单位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于7日内申诉。
第二十条 支队、大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范围的单位参加教学培训服务,使单位了解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前为单位至少预留7日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支队、大队应当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按照专项治理方案规定的抽查比例设置专项检查任务,并于抽取当日向社会公示被检查单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 总队、支队可根据实际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检查,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部门出具。
第二十三条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当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做到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廉政监督员、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督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80天。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日告知单位检查日期,并要求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参加检查。
现场检查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他随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对火灾危险性高、规模体量大、业态复杂的单位实施检查,可以增加执法检查人员,提升消防监督检查质效。
对特定领域的监督抽查,可以邀请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予以辅助配合,满足专业性检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抽查结果公示期间,被检查对象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部门提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实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改正。
第四章 风险分析和动态管控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加强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三十条 检查对象连续两次检查(不含复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风险等级上调一级;确定为一般风险以上的检查对象有一次检查结果为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风险等级下调一级。
第三十一条 发现检查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调整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自然年度内第三次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
(三)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认定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检查对象按照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对应优先抽查占比数,重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40%,较大风险抽查优先占比30%,一般风险抽查优先占比20%,低风险抽查优先占比10%。
同一检查对象年度内首次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抽查检查。
对低风险检查对象,可以探索运用远程监管手段,逐步减少现场检查次数。
第五章 执法检查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制作下发责令改正法律文书,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意见,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并依法复查检查。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判定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消防救援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将抽查结果推送至同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格认定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综合治理。
第六章 执法检查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三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在时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抽查。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在时限范围内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的,应经本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另行安排时间实施监督检查,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廉洁自律规定,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未履行、不正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法依规免予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支队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日”为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实施细则(试行)》(豫消〔2019〕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