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3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以及《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停靠的道路和作业场地及区域,包括城镇各级道路、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场地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设置要求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二)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当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当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六)消防车通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七)长度大于40米的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八)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九)消防车通道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可拆卸护栏、专门防护门、道闸等设施,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并安装智能交通监控系统或智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做好消防车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
(十)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当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应当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
(三)城镇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九条 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堪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四)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使用性质;
(四)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设置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检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且设置临时消防车停车场地和泊位。
第十三条 房地产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
(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警示标识线;
(三)将消防车道管理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城区内主/次干道、商业街、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区周边、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依法查处并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文广体旅部门应切实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搭建有关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曝光的媒体平台,强化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拖离;
(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三)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职责移送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等原因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保持畅通和有效使用,其范围内不得存放机动车辆,不应当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操作的障碍物;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五)严格落实“楼长制”巡查,做好监控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六)加强巡查、检查,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定期向服务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鼓励采取辖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主动将私家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三)主动接受建筑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车道;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米×15米;
(四)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当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当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建和房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依法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41010702003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