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指导全省消防救援机构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印发《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国家局工作要求,组织修订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发了《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消〔2019〕57号),期间,根据《消防法》和有关应急管理部规章修订,先后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豫消函〔2021〕155号)、《关于调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消函〔2022〕36号)。2023年,在《行政处罚法》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对裁量适用规则进行再次修订,印发了《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豫消〔2023〕41号)。2025年9月2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较大修改,要求各总队按照国家局文件修订完善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我省现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文件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征求各支队意见,同时通过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文件经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2025年11月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一般性规定”相关内容,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概念、原则和基本要求,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及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作出程序性规定要求。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经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行政处罚以及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程序审批并下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国家局原有13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基础上,新增6项不予处罚事项。
三是有关《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有关要求,原则执行国家局规定,仅对《消防法》第65条关于停产停业、第67条关于停止执业作出裁量规定。
四是参照国家局文件关于裁量基准的结构和体例,对原《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作出较大调整,将之前以单位性质和规模为主要裁量依据的标准调整为以违法行为涉及的类别和数量为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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