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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上限
来源:时间: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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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频次上限

1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同一年度内(自然年)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督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不少于180天。

2

对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确定

6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确定

7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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