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豫消〔2024〕130号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全省消防救援队伍防消联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航空港区消防救援支队,训保支队:
现将《全省消防救援队伍防消联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1月13日
全省消防救援队伍防消联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健全完善防消联勤工作机制,细化明确工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家消防救援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队及所属支队、大队和基层队站(含消防救援站、特勤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防消联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消联勤工作由作战训练部门牵头组织,防火监督部门配合。基层队站结合辖区熟悉演练和现场勤务,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测试、自防自救力量培训,配合参与消防宣传工作;在落实好训练大纲的基础上,实现执勤灭火救援与巡查、宣传、培训等防火工作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基层队站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主要结合熟悉演练一并实施,每周不少于2次。工作对象一般包含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住宅小区,“九小场所”等。各支队可根据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勤务活动需求和辖区火灾形势,视情动态调整工作对象和频次。
第五条 基层队站开展防消联勤工作必须以做好灭火救援工作为前提,通常以实战执勤车组为基本单元具体实施;在人员实力和执勤战备任务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安排若干小分队组织实施,小分队一般不少于3人;开展防消联勤工作前及归队后,均应按要求向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条 基层队站开展防消联勤工作,是面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消防服务行为,不属于监督执法行为。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各级应加强对防消联勤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成立组织、明确分工,机关各处(科)室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实效。
(一)作战训练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按分工推进防消联勤工作,具体负责完善防消联勤工作运行机制、审核工作计划,确定工作内容、标准和流程,及时汇总各条线、各级工作情况,适时牵头开展调研、督导和调度推进。
(二)防火监督部门。负责防消联勤消防安全巡查业务指导,规范形式、内容、方法和程序;定期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实操培训;组织做好相关信息通报、单位协调和问题隐患接收、督促整改、通报反馈等工作。
(三)新闻宣传部门。负责规范防消联勤工作消防宣传相关内容和工作方法;组织指导制作火灾警示教育片、宣传海报等资料;做好宣传指导培训工作。
(四)法制部门。负责法律法规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撑,对防消联勤相关制度、机制、规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指导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及培训。
(五)指挥中心。负责基层队站车辆审批、动态跟踪、力量调派以及相关数据统计报告等工作;设置防消联勤席位,指导开展乡镇专职队、企业专职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拉动调度。
(六)信息通信部门。负责防消联勤相关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应用和技术支撑保障。
(七)队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队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制度规定,开展经常性管理教育工作,明确绩效考评和奖惩措施。
(八)纪检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防消联勤监督检查工作,监督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三章 程序内容
第八条 基层队站开展防消联勤工作一般包含预先准备、情况介绍、安全巡查、实地测试、实战演练、宣传培训、建立台账、反馈移交等内容,可结合勤务活动或工作实际简化流程。
第九条 预先准备。提前与单位沟通,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利用消防档案和灭火救援预案对单位情况进行预先熟悉;结合单位类型和特点,对参与防消联勤的人员进行任务分工。
第十条 情况介绍。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基层队站指挥员组织,通过讲解、参观等形式了解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概况、建筑结构、使用性质、消防水源、重点部位、固定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安全风险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巡查。基层队站在熟悉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水源道路、设备设施、安全疏散、用火用电、消防管理、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实地巡查。
(一)查水源道路
1.单位消防水池、水箱的水量是否充足;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是否损坏、锈蚀或被埋压、圈占;
3.水泵接合器是否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标识牌上是否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4.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或堵塞;
5.建筑登高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或设置影响消防举高车正常操作的障碍物。
(二)查设备设施
1.灭火器压力指示是否正常,筒体是否锈蚀;
2.室内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及配件是否配备齐全;
3.消防报警主机是否显示火警、屏蔽或故障信号;
4.消火栓泵、喷淋泵控制柜是否正常通电,控制开关是否处于“自动”状态。
(三)查安全疏散
1.是否违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人员密集场所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或封闭的金属栅栏等障碍物;
3.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4.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查用火用电
1.是否违规在室内烧纸焚香、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
2.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
3.高层建筑、地下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电表箱、配电盘(柜)内部及其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电线绝缘层有无破损、老化现象;
5.是否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五)查消防管理
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是否少于6人,器材是否配备齐全;
2.单位消防控制室是否安排2名以上人员值守,值守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是否有违章住人情况。
(六)查培训演练
1.是否每年开展1次全员消防培训;
2.是否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是否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实地测试。基层队站对单位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自防自救力量以及消防通信的实际效能进行现场检验。
(一)测消火栓系统。测试室内外消火栓管网压力,水泵能否正常启动。
(二)测水泵接合器。测试水泵接合器与室内管网是否畅通。
(三)测进攻通道。测试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面、灭火救援窗能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需求;消防电梯在紧急情况下能否迫降首层,并在任一层停靠。
(四)测防排烟系统。送风机、排烟机能否正常启动,排烟口、送风口能否正常开启。
(五)测自救能力。对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进行拉动,测试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能力。
(六)测消防通信。在重点单位的地下室、楼梯间、顶层等不利点,对图传设备、电台进行信号测试,做好通信盲区位置、范围等记录;测试单位消防应急广播、消防电话等设备是否正常好用。
第十三条 实战演练。模拟真实火灾等紧急场景,由基层队站和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一)灾情推演。科学合理设定灾情,组织到场力量对作战环节实施模拟推演,研讨处置程序、对策、注意事项等。
(二)实地演练。根据灾情设定确定灭火救援方向、分配作战任务、明确技战术措施、实施演练作业,重点突出固定消防设施应用和单位自防自救力量联调联训联战。
(三)总结讲评。演练结束后,组织参演人员进行总结讲评,认真查找演练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四)优化预案。基层队站和单位结合熟悉演练和测试情况,针对性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宣传培训。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围绕火灾预防知识、逃生自救常识、消防安全提示等开展消防宣传;对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开展初起火灾处置、防护装备穿戴、人员疏散逃生组织、灭火器操作使用、消火栓出水等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建立台账。开展防消联勤工作应及时记录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隐患问题,如实填写防消联勤记录卡(见附件),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反馈移交。基层队站在防消联勤工作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场提示单位进行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移交防火监督部门。对防火辖区与灭火辖区不一致、重点单位管辖权不一致等情况,各支队应结合实际对移交流程予以明确,确保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防火监督部门在防消联勤中主要做好隐患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协同配合等工作。
第十八条 隐患整改。防火监督部门对基层队站移交的问题隐患,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收移交问题隐患清单。
(二)派员进行核查,并督促指导单位整改隐患。
(三)定期将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属地基层队站,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九条 情况通报。防火监督部门及时向基层队站通报以下情况:
(一)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设置情况。
(三)微型消防站变化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协同配合。防火监督部门配合基层队站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调社会单位配合基层队站做好熟悉演练、消防设施测试等工作。
(二)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根据需要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处(科)室围绕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程序方法等内容开展教育培训,鼓励基层队站人员考取执法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要加强防消联勤过程中的安全管控,严格防范途中行车、训练演练、设施测试等环节的安全风险,杜绝麻痹大意、违规作业,守牢安全底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在防消联勤工作中要严明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防救援队伍良好形象。
(一)开展防消联勤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并开启摄录设备。
(二)开展防消联勤工作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三)严禁基层队站就所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约谈社会单位工作人员。
(四)不得随意指派安排基层队站开展防火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将防消联勤工作纳入队伍日常绩效管理,并作为单位年度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挥作用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其他志愿消防力量开展的防消联勤工作,可参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