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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领域涉嫌危险作业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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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文件

豫消〔2024〕146号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领域涉嫌危险作业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航空港区消防救援支队:

  为依法惩治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犯罪,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警示社会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前移火灾防控关口,及时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嫌危险作业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对“危险作业罪”及其犯罪构成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将危险作业犯罪的处罚由事后惩处前移为事前惩处,对强化事前预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消防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办理涉嫌危险作业案件移送工作,严格依法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犯罪,促进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依法正确认定涉嫌危险作业案件。严格对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行为逐起进行登记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批立案,坚决防止有案不立、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现象。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危险作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一是危险作业的行为方式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消防安全的消防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以及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二是危险作业行为的主体,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三是拒不执行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消防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故意弄虚作假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四是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包括因实施危险作业行为已经发生过小的事故,或者已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险情。办案过程中要严守法定程序和条件,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全面强化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等“行刑衔接”规定,主动对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行刑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对于涉嫌危险作业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取证,并报请上级消防部门进行指导。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持续跟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的进程和最终处理情况,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充侦查、核实事实、专业性问题咨询等工作。

  四、严格落实涉嫌危险作业案件执法办案责任。各级要将涉嫌危险作业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办案中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解释》,以及有关“行刑衔接”规定的学习和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危险作业罪的定罪条件和“行刑衔接”的程序、要求,确保依法开展涉嫌危险作业案件移送工作。对本地区涉嫌危险作业案件,要结合实际调整配强办案力量,组织法制、防火、火调业务骨干集中办案,严格落实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制度,确保案件规范办理。要将涉嫌危险作业案件移送工作纳入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和年度考核内容,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问效,督促移送查办危险作业案件。

  五、积极发挥刑事处罚警示震慑作用。紧紧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解释》相关内容以及危险作业犯罪的典型案例,结合火灾防控工作和消防监督检查,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进行提示提醒,宣传危险作业法律知识。重点告知关闭、破坏消防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以及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和隐患整改措施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危险作业犯罪的案件,要加大曝光力度,组织开展系列深度报道,突出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案件责任追究,以案释法、以案为戒,推动提高全社会对消防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警醒社会单位和有关人员主动做好消防工作,真正起到“法办一人、震慑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反馈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

  附件:1.《刑法修正案(十一)》《解释》摘录

             2.“行刑衔接”相关规定摘录

             3.典型案例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12月4日